限购房和不限购的区别
限购房和不限购的区别
1、房子产权不同
限购的房子基本都是民用的住宅,仅供居住使用。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相比于商业性的住房,产权年限更长一些。不限购的房子基本都属于商业性用房或商住两用的房子,这些房子的土地使用性质为非住宅,因此房子产权的年限是40年或50年。
2、贷款不同
买房子少不了贷款,如果买的是限购的住宅,是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很低。不限购的房子一般是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而且利率也比较高,贷款端额压力更大。
3、购房数量不同
对于限购的房子来说,不同城市的具体规定不同,限购的套数也不同;但是不限购的房子是没有数量规定的。
4、落户不同
限购的房子都是住宅性质的大产权房,购买之后还可以办理落户;而不限购的公寓属于商业性质,不一定可以办理落户。
遇到住房限购政策怎么办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国家或当地政府新出台住房限购政策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之外,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如果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这种情况解除合同,而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因解除合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解除合同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会酌情考虑支持损失方提出由另一方补偿其合理损失。
住房限购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吗
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以及各种履行方面的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不会对国家逐渐加强的宏观调控措施毫无心理准备。
因此,这两年国家和地方政府新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
国家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国家或当地政府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不会认定为不可抗力。
总之,住房限购政策是指一个家庭的购房上限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
住房限购政策是什么意思
取消商业银行的差别化信贷,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低首付、提高贷款上限,支持中间阶层置业。现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违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必须靠银监会三令五申才可实施,而限购令可基本禁绝利用信贷资源炒房和过度投资的行为。
取消限价房,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中产阶层可购买性价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售为主”转向“租售并举”,将来可转向“以租为主”直至最终取消经济适用房。
原用于调整供应结构、抑制地价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国有土地出让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综合评标。
二三线城市住房限购标准是什么
一、住建部7月底下发文件,给出二三线城市住房限购五大标准,并要求各省份在8月20日之前上报所辖区域内各城市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情况。住建部要求各地对照标准先行自查,并据此拟定需要限购的二三线城市名单。
二、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统计局今日将发布7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若再次名列前位的城市,或不得不“被迫”出台限购政策。
三、根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四十多个城市开始限购。按照住建部的排查,限购将不仅仅在二三线城市中扩容,一些房价上涨过快的四线城市也很有可能进入限购名单。住建部建议,凡符合以下5条二三线城市住房限购标准中的两条就限购。
四、二三线城市住房限购标准主要有以下5个标准:
1、6月国家统计局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或1至6月新建住房价格指数月环比增幅较高、排名靠前的;
2、6月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比去年年底涨幅超过或者接近全年房价控制目标的;
3、上半年新建住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
4、位于已限购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
5、存在房价上涨过快、调控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