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转股票知识之股份公司
关于玩转股票知识之股份公司
巴菲特认为,投资者如果能从企业所有者角度来对待股票投资,也就是说,如果你能把买入该股票的考察工作像整体收购该公司一样重视,投资的获利回报就能得到保证,投资失误就能大大减少了。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股份公司,供大家参考。
股份公司
1.种类2.设立程序 3.组织 4.重整与合并 5.解散与清算
6.实行股份制的意义 7.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1.股份公司种类
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2.股票公司的设立程序
1.组织一定数量的发起人2.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股份4.选举管理机构5.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3.股份公司的组织
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4.经理
4.股份公司的重整与合并
1.股份公司的重整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2.股份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过程中,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则在消灭原有法人资格后归入前一公司。新设合并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掉原有法人资格,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5.股份公司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1)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3)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4)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5)法院裁定解散。
6.实行股份制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的一种扬弃,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一个过渡点,它本身并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即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同样可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股份公司之所以出现在资本主义,是适应了资本社会化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试行股份制,可以扩大公有制的阵地,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市场疲软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物价稳定是靠财政补贴支撑的,工业增长速度是靠银行贷款来维持的,并出现了货币过剩、资金紧缺(因信贷规格所致)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直接向市场筹资,可以减轻银行资金供应的压力,也可以将储蓄存款分流一部分,直接转化为生产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目前实行的企业承包制虽然对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能力的问题,因此实行股份制仍然是强化企业改革所要探讨的一个课题。
7.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1.国营企业股份化的步骤2.评估原有资产3.确定股份构成
股份公司的重组与合并
1.股份公司的重整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 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5)关于重整的意见;(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请书后,在裁定之前,可先采取以下措施:(1)冻结公司财产;(2)限制公司业务;(3)限制公司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 (4)中止公司破产、 和解或强制执行等程序;(5)禁止股票转让和发放债券;(6)停止有关管理人员的调动,冻结有关人员财产。
法院在裁定以前应调查核实公司的业务财产。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则裁决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决作出后,法院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开具重整裁定书, 并通知主管机关;(2)选派重整监督人;(3)选任重整人;(4)公布清理公告,送达股东及全权人。
公司重整一经法院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可以根据以下理由驳回公司的重整申请。(1)申请程序不合法;(2)公司未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3)申请书所列事项不实;(4)公司已无经营意义。
公司在重整期间,公司权力移交重整人,停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重整人负责经营公司业务,管理公司财产,拟订和执行重整计划,召集重整后的股东大会,向法院申请作重整后的裁定。
重整人由法院委派,一般是董事,但法院认为不适当时,可从债权人或股东选派。
由法院选派监督重整人执行重整职务的人为重整监督人。重整监督人具有监督权、关系人大会召集权、申请解任重整人权等权限。
关系人会议是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参与重整程序所组成的法定的议事机构,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关系人会议由法院决定召集,以后的关系人会议由重整监督人召集,开会时重整监督人任会议主席。
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重整关系人,应出席关系人会议,重整人列席会议,并就重整问题接受咨询。关系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重整报告,审议及表决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拟订,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交关系人会议审查。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报请法院审经。
重整计划包括的内容有:(1) 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变更;(2)经营方法的改变;(3)财产的处置;(4) 债务的清偿方法及资金来源;(5)资产估价标准;(6)公司改组及章程变更;(7)职工的裁减与调整;(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
重整计划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执行。发现重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重整监督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重整人职务,另行委派。
重整计划完成后应召集股东大会,宣布重整完成,并报请法院作重整裁定。
重整完成后产生如下效力;(1) 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除依据重整计划转移给重整后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分自动消除;(2) 股东股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失去权利;(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 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失效。
2.股份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过程中,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则在消灭原有法人资格后归入前一公司。新设合并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掉原有法人资格,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股份公司实行合并,对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及他们的股东和债权人直接产生影响。
合并时,有时合并者都是积极者;有时合并者即有积极者,也有消极者。对积极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 减少竞争对手;(2)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迅速打开市场;(3)加速扩大公司规模。
对消极合作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 在无力经营时,避免破产;(2)不愿继续经营, 但又要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的费用;(3)与大企业合并,减少风险。
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董事会应将合并而解散的主要内容通知各股东,如果有无记名股东,还应发布公告。董事会同时还应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或公告,指定三个月以上的期限,声明债权人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并时,董事会必须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股东如不同意参加合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反对或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市价收买其股份。其程序一般是:(1)在股东会召集前, 股东就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契约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异议;(2) 不同意合并的股东应从合并决议形成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记载有股份种类和股份数额的书面请求;(3) 如果股东与公司已就股份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双方未就价格达成协议,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公司依裁定支付现款。
股份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1)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3)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4)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5)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清算人的主要职权是:(1) 公司的所有财产由清算人保管和控制;(2) 决定负连带责任者的名单和对应予催缴的股款进行催缴;(3)查明和按正确的次序偿还债务;(4)将股本还给股东,如有财产,要在应得者之间进行分配。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