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定标准

| 思恩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3.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

4.该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是:

1.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

3.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二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股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批准发行。其他企业不得发行股票债券,因此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法人及公司经营者、发起人或股东。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

2、本罪主体在承担刑事罚没处罚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执行刑事罚没,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是特殊主体才构成;二是其犯罪手段,是在经过批准的股票债券发行中作假,诈骗则是完全非法地发假股票假债券;三是其目的,本罪是为了募集资金使用,而诈骗则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还。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4.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5.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83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