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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存在哪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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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份额存在哪些交易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入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基金份额存在哪些交易,欢迎阅读!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含义

根据本法第5条的规范,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范。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是指经基金经营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实行买卖。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具备以下特征:

1.实行公开的集中报价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买卖那样通过私下协商报价和达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所有买入的有效报价,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所有卖出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序在前的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配对成交,即对买入最高报价与卖出最低报价优先配对成交;在同等报价条件下,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排序在前的报价配对成交。

3.实行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即广大投入者并不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实行交易,而是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代理买卖。

4.上市交易的价格、成交状况及有关信息公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随时向投入者提给基金份额交易的成交价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状况,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应当按照规范向社会公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保证基金份额交易的公开、透明。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涉及众多投入者的利益,与证券及其他金融领域关系密切,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实行核准。从本质上讲,基金份额是广义上的证券的一种,因此,本条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范与证券法关于证券上市交易核准的规范基本一致。

根据有关规范,目前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序是:

1.基金经营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基金份额发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验资报告、基金经营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基金财产托管证明文件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经营管理人提交的文件实行审查,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拟订上市交易时间,并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

3.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规范实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经营管理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的,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经营管理人订立上市交易协议,安排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范,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给场所,可以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规则,对交易所会员及在本所实行的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为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作用,简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程序,提高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效率,本条规范,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这里所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紧要是指本法第48条规范的条件及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的上市交易规则规范的条件和核准程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证券投入基金法第5条的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范。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入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经营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营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基金经营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入运作上,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经营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统。为了使基金经营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入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入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经营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企业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经营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没有专门经营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入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为了使基金经营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入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入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经营管理人除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结算企业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经营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接受基金经营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紧要职责是:建立并经营管理投入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范的其他职责。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一、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当先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包含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入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实行基金资产估值。开放式基金通常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实行估值。估值的对象是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估值的具体方式紧要包含: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状况:本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计算;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计算。

5.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6.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7.基金合同规范的其他方式。可以从基金资产总值中减去的负债和费用紧要包含:应付赎回款、应付经营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应付利息、应付收益、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所谓申购、赎回日,指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基金经营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当天。这里所说的费用,指的是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等于基金份额净值乘以申购、赎回费率。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基金经营管理人对大额申购和持有时间较长的基金份额赎回,通常有一定的申购、赎回费的优惠,申购费率随申购量的增加而减少,赎回费率随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减少。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经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和基金合同规范的时间、计算方式和程序,计算、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日常由基金经营管理人实行计算,基金经营管理人计算完成后,将计算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范的计算方式、时间和程序实行复核,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经营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应当立即纠正。即对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资料中错误的基金份额净值改为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经营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代办机构,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经营管理人应当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相互核对,检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环节和原因,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调整人员、完善会计制度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程序、加强检查和监督等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状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其净值的0.5%时,基金经营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含复查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造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原因、采取的防止今后出现计算错误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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