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广私募基金
一、合规是底线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私募机构可以有很多有效的营销推广方式,在营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合规要求的态度,实际也反映了作为一名投资管理人、一名业务合作方,对风险的态度。对合规要求越重视,越能够赢得成熟投资者和渠道合作方的信任。
二、专业化营销
一讲到营销,大家马上想到的,可能就是到处做广告、让销售人员到处去盯客户。但是,私募机构所提供的,是自己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如何过度营销,效果可能反而适得其反。
如果作为一名基金经理,整天在外面跑客户,作为一家私募机构,大部分都是销售人员,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可能就会有疑问,你到底是一家专业机构还是销售机构?
因此,对私募营销来说,如何在积极营销的同时,保持自己的专业性,是一个重大挑战。
三、了解投资者阶梯
任何成功的营销,最离不开准确的市场定位。而要做到成功的市场定位,都离不开对目标客户的了解和分类。私募机构在进行营销定位时,就要根据自己目前处的发展阶段,把营销资源,集中在和自己相匹配的客户类型中,逐步向上发展。
在这里,我们首先从“资金规模”和“决策复杂度”这两个维度,把私募投资客户,分为“个人客户”、“渠道客户”和“机构客户”这三种类型:
1. 零售客户:资金个人拥有,决策自己完成,包括富裕个人、企业主等高净值客户。
2. 渠道客户:代理第三方客户资产的金融机构,包括FOF、券商、三方理财机构等。
3. 机构客户:自有资金投资的机构法人,包括上市公司、基金会、养老基金等。
我们把这些不同客户类型为“投资者阶梯”,因为对私募机构来说,要想开发到资金规模更大的客户,你就必须一步步地往上走,很难跳过更基础层的客户,直接跳到更高层级的客户。
四、投资者关注点阶梯
不同类型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所关注的重点会各自有所不同。要能够成功地开发这些客户,你必须深刻了解这些区别。
随着投资者类型沿着投资者阶梯上升,投资者的关注重点,会:
1、从“收益”向“风险”倾斜:从如何“多赚钱”,向如何“少亏钱”转移。
2、从“单一产品”向“产品配置”转变:从这个产品“本身好不好”,向这个产品“是否能和其他产品产生良好的互补配置作用”转变。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规则是什么?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
1、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3、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4、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5、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私募基金如何销售
1、私募自行销售。这类销售方式一般适合那些号召力大、市场影响力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比如拥有明星私募基金经理、业绩突出产品、券商明星分析师等的私募。
2、经纪商销售。这类经纪商包括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等,他们一方面对投顾比较熟悉和有信心,另一方面还能通过销售私募产品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通道收入及服务收入,同时提升结算量、规模存量等业绩,因此经纪商跟各大私募有着比较强烈的合作意愿。
3、第三方平台销售。第三方平台都是专业的私募产品销售机构,因此有着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几大优势:拥有各类风险收益偏好不同的高净值客户,因此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更加匹配的产品,另外还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助平台及合作方的力量为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开展一定程度的宣传。
4、银行销售。银行不仅自身拥有强大的资金池,同时还拥有强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所以保收益型结构化产品的优先资金一般都可以直接对接银行资金池的资金,银行的高净值客户对银行信任度高,因此银行在推荐私募产品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信任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