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托存在哪些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信托存在哪些特征
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实行经营管理或者处分,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信托业务。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知识产权信托存在哪些特征,欢迎阅读!
知识产权信托的特征
知识产权信托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理财制度。这种理财制度是以信任为基础除有信任才有委托,委托的内容是经营管理、处分知识产权;这种理财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委托给所信任的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为委托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经营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制度。
第二,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处分知识产权。这与知识产权代理明显区别。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第三,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委托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含: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获取知识产权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权利;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行使。委托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知识产权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
当然,知识产权是出产力进化的产物,其无形性的特征使其经营管理更加复杂化、专业化。与有形财产信托相比,知识产权信托对传统的信托经营管理提出了挑战。也正因为如此,目前知识产权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
知识产权信托的类型
知识产权信托可以依据信托目的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民事信托,相对于营业信托而言,可称为非营业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属于民事信托,因为它是指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的下列行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实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如果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的,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信托,又称商事信托,是以营利为目的,委托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商事行为的信托。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规范,信托企业是指依照《企业法》和《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设立的紧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企业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显然,信托企业的信托行为具备营利性,此种信托是典型的营业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托。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这种财产权可以为社会公众谋求利益,而不是为特定的个人谋私利,因此,知识产权可以是公益信托的对象。
知识产权信托的作用
知识产权信托能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由于知识产权创造人的经营管理时间、精力、经验等方面的限制,需要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发挥科学理财、专家理财的作用,使之集中化、制度化、专业化,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反过来,这种利益促进权利人再创造。因此,信托是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价值和创造价值的重要方式。
知识产权信托能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重要金融手段,能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转化历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信托企业通过信托资金的运用,融通资金,可以将信托资金投入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转化。
总之,将信托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不仅可以发挥其保值、增值功能,更能有效地拓宽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渠道,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转化难的难题。
知识产权信托的设立条件
(一)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设立知识产权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例如,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经济利益。
(二)必须有确定的信托知识产权
设立知识产权信托,必须有确定的知识产权,并且该知识产权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例如,在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中,集中经营管理是一种以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如果缺少了信托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就无所谓集中经营管理。如果独创性作品真实存在,而且在保护期内也符合著作权法律的其他规范,该著作权就是确定的。只有集中经营管理的是委托人合法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信托著作权才可能是确定的。
(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例如,《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条例》规范:“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行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具备无形性的特点,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有利于确定信托目的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增强信托确定性,可以减少纠纷或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一般地,知识产权信托合同的紧要内容包含: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知识产权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信托的期限;⑥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式;⑦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四)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对于信托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作为无形的信托知识产权尤其需要实行信托登记,有利于对其已设立信托的事实予以确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信托法》对信托登记只是作出了基本规范,而对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具体操作规则则是空白。
信托知识产权的独立性
信托知识产权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该知识产权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财产分离,具备独立性,仅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该知识产权独立于委托人。信托成立后,委托人(知识产权主体)不能再直接经营管理运用知识产权。例如,《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条例》第20条规范:“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经营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信托知识产权一旦形成,就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相区别,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管理,而未信托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则无此特性。
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还有其他受益人的,即使委托人死亡或者因其他有可能使信托消失的法定事由出现,信托知识产权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当然,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知识产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而还有其他受益人存在,信托存续的状况下,委托人死亡或者因法定事由消失的,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独立于受托人。例如,《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第3条规范:“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企业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企业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企业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尽管信托知识产权是以受托人名义为一定的信托目的被受托人经营管理运用的,但不属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权利,与受托人原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相区别,具体体现在:①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知识产权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②受托人经营管理运用、处分信托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③受托人经营管理运用、处分区别委托人的信托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受托人不仅需要将自己的财产与信托知识产权分开保管,而且还需要将区别的信托知识产权分开保管。
第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务的效力不能及于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不得被强制执行,但是下列法定情形除外: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知识产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③信托知识产权本身应担负的费用或者税款;④法律规范的其他情形。此四种情形紧要是为了防止委托人以信托知识产权为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