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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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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据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人大代表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那么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安乐死合法的相关知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据小编了解,“我是个来自基层的医务工作者,亲眼看到过一些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痛苦状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刘贵芳对记者说,一些住院患者遭受绝症折磨,渴望尽快了结痛苦。她呼吁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

长期以来,围绕安乐死的提议和讨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呼吁为安乐死立法。

刘贵芳解释,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

刘贵芳说,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主动结束痛苦,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刘贵芳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变成现实,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数百位人大代表相继提交安乐死合法化相关提案

其实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我国早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讨论过。

据了解,彼时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到了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然而,出于对国家制度、文化以及国际影响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相关立法并没有推行。

时至今日,最早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两位人大代表,严仁英已于2017年去世,享年104岁,胡亚美也于2019年去世,享年96岁。不过依然不断地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相关的提案。

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都要经历癌痛。全国人大代表李杰曾表达过类似观点。据媒体报道,他在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和马一德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马一德当时设想了增加关于安乐死的条文:“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6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李培根说,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

据浙江在线,2017年3月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驻地第三组会场,30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上郑重签下了他们的名字。

瞿佳就是这份建议的领衔者,他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

作为医生,瞿佳看到许多病人在临终时是非常痛苦的。这个时候,病人有意愿结束生命,但医生是不能做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他认为,这些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很快,中国有责任在推进“安乐死”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中先迈出一步,所以这次他在全国人大提的一个建议就是,希望中国能推进安乐死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

多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

目前,全球已有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哥伦比亚等多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

据了解,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安乐死,即协助自杀,是在患者自己的要求下,完成死亡行为。第二类是非自愿安乐死,这种安乐死允许依据其他人的意愿,如家属或医生,加速患者的死亡。

当前大多国家和地区合法化的安乐死,都是协助自杀。虽然这四个字常被单独划分出来,但也被大众认为是安乐死的一种形式。

不过,非自愿安乐死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遥远。这种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积极)安乐死,即医护人员主动采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另一类被动(消极)安乐死,则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措施,任其自行死亡。而第二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即“患绝症放弃治疗”。

有业内人士称,“其实‘安乐死’每天都在国内发生”,许多患者主动或被动地放弃治疗,走向死亡。但至今国内仍没有详尽的法律去规范这种行为,大家依靠的仅是法理、伦理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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