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客体是纳税人跨国的所得或财产价值。
通过维持国际税收关系和加强国际税务合作,有利于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应用,有助于避免国际逃税行为的发生,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国际性的投资。
国际税收与关税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1、国家税收与关税的联系是都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分配。
2、国家税收与关税的区别是:国际税收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税收分配方面所发生的双边或多边关系,当这种关系反映为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财权利益分配的矛盾时,就超出了某一国的国家税收范围,不能由一国政府独自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政府共同去求得解决。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关税具体的征收规定不是由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而是由海关制定的。
国际税收包括税种
法律主观:
国际税务涉及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所得税是税种之一类,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资本收益税是对通过出售诸如股票、债券、不动产这样一些资本项目而得到的个人收益部份所征的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国际税收基本原则
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规则需要解决对跨境交易的收入按什么标准征税,国家间如何分配征税权的问题。
国际税收是指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开展跨境交易行为征税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的重要性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
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
(1)税收管辖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专属的税收征管权力,当税收管辖权交叉、冲突时,就需要各方通过税收国际协调解决矛盾。
(2)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就会存在税收制度的差别。税收制度的差别不利干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必要通过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协定规定
一、怎么理解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1 、 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 平等原则 ,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 、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二、什么是缔约国
主权国家间就某项事件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条约,简单说,就是签署共同条约并在该条约约束下的国家就是该条约的缔约国。
三、缔约国的参与者
罗马规约所有缔约国均可派代表参加会议 ; 已签署罗马规约或签署罗马大会最后文件的其它国家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 既非缔约国又不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如经缔约国大会同意可应邀派人列席会议。
另外,根据联大有关决议,接到联大长期邀请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实体以及曾应邀出席罗马大会或核准参加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的有关地区性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也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 曾应邀参加罗马大会、在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登记或具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如其活动与国际刑事法院的活动有关,可按有关规则应邀参加缔约国大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