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个人所得税最新标准

| 金成

按照2023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标准,逐级起征点将在原基础上提高,为所得额在50000元及以下的居民个人,起征点为5000元;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起征点为7500元;所得额在10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的,起征点为10000元;所得额在15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的,起征点为15000元;所得额在200000元以上至250000元的,起征点为20000元;所得额在25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的,起征点为25000元;所得额在300000元以上至350000元的,起征点为28000元;所得额在350000元以上的,起征点为30000元。

新政策的实施,相比之前定额扣除的政策,将更加公平合理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个税原则,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纾困空间。

自己交社保一般交几档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当地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分为五档:1、一档:社保平均工资60%;

2、二档:社保平均工资70%;

3、三档:社保平均工资80%;

4、四档:社保平均工资90%;

5、五档:社保平均工资100%。

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对暂不具备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今后不得补缴。

变更险种已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参保险种的,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0日集中办理。在市内三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交通银行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经办网点办理变更事项;在其他区(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变更事项。

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一年后,申请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受集中办理期的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办理参保手续当月之前的六个月内,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2023个人社保缴费价格表

1、上海市

上海市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7310元,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每月需要缴纳1754.4元,医保则需要缴纳840.65元。

2、武汉市

武汉市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077元,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每月需要缴纳815.4元,医保缴费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均工资进行缴费的,缴费比例为4.8%,同时需要缴纳7元的大额医疗保险,每月的花费为333.16元。

3、南京市

南京市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494元,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每月需要缴纳898.8元,医保缴费包含了大病医疗救助费,每月需要花费369.52元。

4、杭州市

杭州市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957元,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每月需要缴纳791.4元,医保缴费比例要求为9.5%,其中包含了生育保险的0.6%的缴费比例,每月医保需要缴纳375.92元。

5、北京市

北京市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6326元,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每月需要缴费1265.2元,医保的缴费为553.56元。

各个地区的灵活就业社保参保人的缴费档次选择是有所差别的。

202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照护三岁以下婴幼儿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

(1)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住房贷款利息:

(1)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b.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赡养老人:

(1)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b.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照护三岁以下婴幼儿:

(1)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最新税收政策(5分钟前更新)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

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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