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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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含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也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种类。最基本的是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按出票人不同

1.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进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顺汇法。

按付款时间不同

1.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号、企业或个人出票而以另一个商号、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经付款人承兑后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并且能在市场上流通.

拓展阅读 汇票使用提醒

汇票,由于其承兑期限较长、便于往来结算、可避免占用企业资金等特征,在经济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如果汇票遗失或者被窃,就会涉及数量较多的当事人,并且为持票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使用汇票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要预先在空白处加盖背书人签章及法人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预先在汇票空白处加盖背书人签章及法人印鉴,那么拾到汇票或者窃取票据的人,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上自己的名称,就会构成汇票在形式上的连续性,往往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第二,汇票丢失了应当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遗失等,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那么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同理,如果发现自己持有的汇票被公示催告,就应当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而且要注意的是,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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