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功能是什么
外汇市场功能是什么
(1)充当国际金融活动的枢纽。国际金融活动包括由国际贸易、国际借贷、国际投资、国际汇兑等引起货币收支的一系列金融活动。这些金融活动必然会涉及外汇交易,只有通过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才能使国际金融活动顺利进行。同时,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上的交易活动经常需要进行外汇买卖,两者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交易,而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带动和促进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因此,外汇市场是国际金融活动的中心。
(2)调剂外汇余缺,调节外汇供求。任何个人、企业、银行、政府机构,甚至国际金融机构都可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调剂余缺。调剂余缺还包括这种情况,即出售某种或某些多余货币,换取某种或某些短缺货币。通过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调节外汇供求。
(3)不同地区间的支付结算。通过外汇市场办理支付结算,既快速又方便,而且安全可靠。
(4)运用操作技术规避外汇风险。外汇市场的存在,为外汇交易者提供了可以运用某些操作技术如买卖远期外汇期权、掉期、套期保值等来规避或减少外汇风险的便利,从而使外汇买卖受行市波动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从而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
外汇调剂市场汇率
汇率定盘是一些市场每天根据市场情况给出的各种货币汇价,并以此作为特定交易的汇率。某些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通常会参与汇率定盘以影响定盘价。定盘价是某一个时段中交易量最大的价格,常用于外汇市场。
定盘价与国内期货交易开盘前的集合竞价类似,不同于寻常所看到的连续报价交易,定盘价的交易分为若干个时段,在每个时段中所有交易者的报价根据买入卖出做高低排序,再由交易系统选取交易量最大的一个价位作为成交价位。某些定盘价可以从指定的报价银行所提供的中间报价中,去除两个最高及两个最低的报价,再从剩下报价中选取平均数定出。
汇率又称外汇利率、外汇汇率或外汇行市,指的是两种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亦可视为一个国家的货币对另一种货币的价值。汇率是各个国家为了达到其政治目的的金融手段,汇率的变动对一国进出口贸易有着直接的调节作用。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即让汇率下降,会起到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作用;反之,本国货币对外升值,即汇率上升,则起到限制出口、促进进口的作用。
汇率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即本币汇率和外币汇率。以单位数量的本国货币所能兑换的外币数量来表示,称为本币汇率,其公式为100¥=x外币;以单位数量的外币所能兑换的本国货币数量来表示,称为外汇汇率,其公式为100单位外币=x¥。
外汇调剂中心是否要纳税
法律分析: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外汇调剂中心经营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取的收入应当征税。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成立的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税。据了解,外汇调剂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办理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的唯一合法的事业单位,并按成交人民币金额向双方各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外汇调剂中心经营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外汇交易是不需要交税的,外汇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国际收支申报是外管局负责,税务申报是税务局。正规外汇平台出入金是完全免费的,不可能也不会存在交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外公司账户转账给境内个人,个人收到外汇时填写的外汇申报表会被认为是支付的劳务报酬,一旦被认为是劳务报酬那么则需要缴纳个税。如果交易者是通过外汇保证金交易赚取的收入,那么是不需要缴税的。如果交易者是炒的实盘外汇、通汇货币兑换、外汇储蓄等方式赚取的利息,那么换算成人民币存入账户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需要换算存入人民币账户,那么也就无需交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其他外汇资产。
留成外汇调剂账务处理规定
1、在人民币核算第八类“其他资金及占款”增设“0342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本科目排列在0341专用基金科目后面。
在办理留成外汇(现汇或额度,下同)调剂业务过程中,调入与调出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往来,用本科目核算。
2、在外汇核算部分增设“0108留成外汇调剂现汇”科目,本科目排列在“0107外汇买卖”科目的后面。
调入的留成外汇现汇在未调出前,用本科目核算,并同时将本科目余额通过“0101”科目移存当地中国银行或其他收汇银行。
3、在外汇核算部分增设“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表外科目。
调入的留成外汇额度在未调出前,用本科目核算。
4、科目归属。“0342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0108留成外汇调剂现汇”科目归入统一会计科目第七类“其他业务”中“0599其他业务”科目内。
外汇调剂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调剂业务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
外汇调剂中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下的经营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
第五条 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外汇调剂中心职责为:
(1)组织市场交易;
(2)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
(3)办理成交;
(4)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
(5)提供信息和服务;
(6)编报外汇调剂的统计报表和市场情况分析;
(7)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调剂中心可开办人民币与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货币间的外汇交易业务。外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买卖。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下列外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捐赠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
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符合调剂外汇用汇投向指导序列的用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
第十条 个人外汇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代理客户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
第十二条 调剂外汇的价格(市场汇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浮动。
第十三条 外汇调剂业务可以跨地区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
第十四条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严禁各单位将买入的调剂外汇私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